云南张孃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云市监昆官罚告〔2026〕85号
云南张孃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张孃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吴井路32号百富琪商业广场A座2楼3、4号商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大门紧闭,未见有该公司在此办公,也未见有相关人员在此;经查询,我局已于2022年12月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把云南张孃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0111 刑初459号,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间,李本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云南张孃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名下经营的相关店铺名义,通过发传单、业务员一对一讲解以及组织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吸引客户到云南张孃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门店进行充值投资,并与客户签订《会员储值协议》《会员卡使用说明书》《股权认购协议书》,承诺充值5000元以上除可以到店消费享受折扣外,还可以获得每个月2%的返利,投资期限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不等,逐月获得收益,到期还本,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云南张孃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审判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了相应刑罚。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构成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毕锋、代远 联系电话:0871-63172891
联系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永丰路6号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