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258号
当事人:云南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M4B874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大都二期1-18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有志
2025年10月22日,接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函,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云南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涉案人员判处了相应刑罚,该公司存在利用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吊销营业执照,请我局进行核查。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大门紧闭,未见有该公司在此办公,也未见有相关人员在此;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未能与之取得联系。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9日把该公司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并公告送达了《询问通知书》,但至今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3日,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现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相关人员,该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2026年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