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浩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260号
当事人:云南浩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Q0E9N5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C栋2507室。
法定代表人:容香华。
2025年10月22日,接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函件,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吊销营业执照,请我局进行核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到云南浩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C栋2507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无人办公,未见有相关人员在此;通过拨打该公司在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电话,未能与之取得联系。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企业经营异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5年10月28日将云南浩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0111刑初1145号,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0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云南浩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现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相关人员。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0111刑初1145号,云南浩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容国强已被审判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另行起诉,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2026年1月30日,我局依法对拟给予当事人的处罚内容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