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贺国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贺国卫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贺国卫:
本局于2026年6月17日对你非医师行医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官卫医罚告[2026]00031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昆明市官渡区广普路24号官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3日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官卫医罚告[2026]00031号)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官卫医罚告[2026]000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