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医保罚字〔2026〕第11号
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医保罚字〔2026〕第11号
单位名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114314004520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寺金汁河埂下
法定代表人:杨丹
2026年7月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立案号:官医保立字〔2026〕第20号)。现查明,你单位实施了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的行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0110.7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在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自检自查工作中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整改违规行为、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40110.73元、并处罚款40110.73元。退回基金及罚款信息如下:
1.医保基金退款账户:
户名:昆明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账户:53001875036050459002-0002
开户银行:建行昆明祥云支行
2.罚款请按要求缴纳至国家金库官渡区支库
你单位应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执行处罚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或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