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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201-493521 主题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04 18:08
名 称: 关于对《官渡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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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官渡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04 18:08 浏览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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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困难和问题,官渡区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拟定了《官渡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 背景依据

《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起草,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6〕171号)等文件。

二、 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由官渡区民政局牵头起草,编制过程中,官渡区民政局依据有关法律和贯彻落实省、市、区文件精神与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从救助对象、救助内容、范围和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筹措和保障、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阐述,更具有了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更加体现了民生保障政策的兜底作用。

为确保《实施细则(修订)》严谨、可行,初稿形成后,官渡区民政局就文稿的细节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官渡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商讨研究。根据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官渡区民政局对《实施细则(修订稿)》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之后,官渡区民政局就《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了区级相关领导的意见建议,并于2017年4月19日上午9:00-12:00在官渡区政府(国投大厦1号楼1107会议室)召开《官渡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听证会,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听证会后,官渡区民政局全面梳理汇总、逐条分析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认真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不断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 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含总则、救助对象、救助内容、范围和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筹措和保障、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共三十七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实现了政策的完整统一。整合原《官渡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官政办通〔2010〕138号)、《官渡区城乡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官民〔2013〕8号)文件,实现了我区医疗救助政策的完整统一。

2. 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将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

3. 调整救助标准及比例。将门诊医疗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人均年救助上限标准均由原来的100元、8000元、50000元分别提高至300元、20000元、100000元,最大限度缓解居民医疗困难和问题。

4. 将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按分段式比例救助,调整为单一比例进行救助,解决救助金额不公平问题;(如:原来10000元按60%救助,可救助6000元,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按70%救助,则10001元就可救助7000元)。

5. 结合实际,科学设定我区住院医疗救助比列为80%。(市政府要求不得低于70%;西山区目前救助比例实行阶梯式救助,最低按照70%,最高可到90%;禄劝为70%;呈贡为80%)。

6. 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就医。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医疗救助通过“一站式”结算的程序。真正实现了困难群众受助及时的迫切要求。    

7.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资助参保的范围及办理程序,使得细则更加全面阐述医疗救助此项工作。

四、 涉及范围

官渡区医疗救助对象有以下几类: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对象;

(三)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 执行标准

官渡区医疗救助分为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对具有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门诊医疗救助

(一)对特困供养对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一、二级残疾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给予300元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二)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部分后,以个人承担总费用为基数,当年费用按照8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住院医疗救助

(一)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1. 对特困供养对象实施“零起付线”全额救助;

2. 对当年在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对在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8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3. 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照6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1. 救助范围: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颗粒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罕见(被国家列为罕见)病种等。

2. 救助标准:

(1)对特困供养对象实施“零起付线”全额救助;

(2)对当年在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对在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8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 10万元;

(3)对未纳入救助病种范围个人承担自付费用较高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在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照8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4)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含3万元),给家庭造成特别严重困难的按照6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临时医疗救助

因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其他补充保险补偿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照70%比例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慈善医疗援助

充分发挥社会慈善组织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慈善医疗援助。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官渡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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