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官渡区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官渡文化生态新城管委会各办处,区属企事业单位:
《昆明市官渡区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官渡区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征地拆迁档案管理,确保征地拆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服务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拆迁档案是指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征地拆迁档案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参考,也是保障土地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依据。凡本区域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管理征地拆迁档案。
第四条 征地拆迁档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期移交的原则,谁产生,谁收集,谁整理。建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征地拆迁档案涉及的工作人员、专(兼)职档案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征地拆迁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五条 昆明市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负责全区征地拆迁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负责本单位征地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及实施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档案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负责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土地审批事项批文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昆明市规划局官渡分局负责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规划方面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内征地项目的房调、地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文件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移交。
昆明市官渡区档案局负责全区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征地拆迁档案按项目分类。征地拆迁管理文件材料与被拆迁户的档案分开立卷,按“一户一卷”的原则来归档。征地拆迁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征地拆迁档案案卷质量标准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整理。对全部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材料进行科学分类、整理和编目。
第七条 征地拆迁档案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修补、托裱,对字迹模糊或褪色的应复制并附在原件后一并归档。
第八条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可用不锈钢订书针、线绳左侧装订案卷。
第九条 文件材料内容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第十条 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统一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文件材料纸张过大或过小的应按规定折叠或粘贴。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征地拆迁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调档提供,查阅征地拆迁档案资料应当经该单位相关领导同意,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征地拆迁档案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所保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的征地拆迁档案资料在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昆明市官渡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收集、鉴定、整理、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征地拆迁实施涉及的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官渡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1.昆明市官渡区征地拆迁档案整理规范(试行)
2.昆明市官渡区征地拆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试行)
附件2:昆明市官渡区征地拆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