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官渡区辖区内一级医院(含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门诊部(含专科门诊部)、诊所(含中医诊所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室、卫生所的设置审批。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15、16、20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8、9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官渡区卫生健康局窗口,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申请人条件通过审查,无以下情形之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3.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4.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拟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申请人条件未通过审查。
五、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窗口办理:官渡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窗口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窗口,咨询电话:67159358、67159308
交通方式:可乘坐169路、174路、232路、252路、253路、A12路、D12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否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