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罚(工)〔2020〕 102 号附1-1087号)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市监罚(工)〔2020〕 102 号附1-1087号
当事人:昆明乾阳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1087户市场主体。
我局执法人员在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昆明乾阳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1087户市场主体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公示2017、2018年度年报,其行为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6〕12号)要求,采取“批量吊销”集中立案方式,2020年4月17日,经我局立案对上述1087户市场主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6〕12号)的规定,从昆明乾阳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1087户市场主体2017、2018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2018连续两年无报税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材料、邮政局两次邮寄信函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等方面证实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证明当事人2017、2018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2.2019年12月13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提醒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的市场主体补报年度报告的公告》,截图5份,证明我局已经告知当事人应履行年报义务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年度报告,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
3.向当事人邮寄的《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及《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通知》,证明当事人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2017、2018年度年报。
4.向145户企业法人邮寄的《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
5.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官渡区分公司《 关于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通知>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两次邮寄投递退件情况说明》、退件单据及名单,用于证明经过两次向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住所投递专用信函无人签收,证明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已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与其取得联系。
6.《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关于云南桦湖商贸有限公司等1856户纳税人2017、2018年度纳税申报记录情况的函》及清册,证明当事人2017、2018年度在官渡区税务局连续两年无报税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的事实。
7. 《2020年4月21日对拟吊销农专社进行电话问询记录》及登记档案有关材料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登记档案查找了与农专社有关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进行问询,显示当事人已长期停业未经营。
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2020年4月24日通过官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南经济日报》07版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官市监听告〔2020〕0075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证实,当事人2017、2018年度未年报、无报税记录或已注销税务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行为,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1087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官市监罚(工)〔2020〕 102 号附1-1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