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官渡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 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官渡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得到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日益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成果有所提升,建立适应当前国企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收益收取管理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有效使用,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文件依据
根据《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8〕22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及收益收取管理两个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官渡国企发展和改革现状,官渡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官渡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三、 办法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 主要内容
《官渡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共5章30条,主要包括预算实施范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项目、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与核定、上缴与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按照“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按照“以收定支,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方式和流程。
每年10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区属企业于次年完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区财政按不低于30%的资金比例调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剩余部份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予以核拨。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与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经营者年薪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纳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负责人及国有控股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