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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012-345453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0-08-10 10:59 废止日期:
文号: 官政发〔2020〕19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官渡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官渡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10:59 浏览次数:378
字号:[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官渡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2020年87

 (此件公开发布)

官渡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822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及收益收取管理两个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级国有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股利,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直接上交区财政局,按照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区财政局(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编制。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每年按不低于30%的资金比例安排调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剩余部份,区财政局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滚动管理。根据企业运营发展的需要,按程序由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区国资委会商区财政局,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定的具体范围和项目予以审批核拨,企业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法律法规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委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组织、监督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国有资本预算支出。

第二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申报表(详见附件1:表1—5;附件2:表1—4;附件3;附件4)。申报时间及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由区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企业收到审计报告7个工作日内,填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国资委。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决议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向区国资委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净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向区国资委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向区国资委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向区国资委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各区属企业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每年10月中旬编制上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算(附件123),区国资委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商区国资委,编入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并于次年按要求报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区国资委遵照执行;区属企业于次年331日前一次申报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申报表》(附件4),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按照核定结果及时、足额将应上缴收益缴入区财政。并于次年331日前一次申报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申报表》(附件4),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按照核定结果及时、足额将应上缴收益缴入区财政。

第八条  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暂按主管企业、各下属企业实际收益情况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国资委根据改革后企业分类和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运营成果、收益等具体的情况,逐步推行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上缴企业名单以国资委下发的上缴通知为准。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结合国有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审计结果扣除企业按规定扣减项后,剩余部份100%全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决议)上交国有股利(息)。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所得纯收益全额上交。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扣除重复计算因素后,按规定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当年,收缴的为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年度亏损的企业,暂不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商区国资委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国资委在收到区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并报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区国资委根据区财政局同意的审核结果向区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依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向缴款企业开具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三)区属企业依据区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开具的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并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交清。因一次性缴纳款项金额较大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由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提出分期缴款申请和分期缴款计划。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对企业财务能力和分期缴款计划进行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应缴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认定后,应当在收到非税收入收款收据”10个工作日内一次缴清。

第十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区属企业、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收款收据”10个工作日内交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属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主管企业应督促下属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属企业未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主管企业支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与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经营者年薪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责任人;区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纳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负责人及国有控股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处理。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足额补交外,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区级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监督中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区属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检查,各企业、清算组(管理人)和负责企业年报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  区属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等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年度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相关部门与企业签订的有关收益上缴办法规定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官渡区20XX年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表(附表1—5

2.官渡区20XX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表1—4

3.客观因素统计表

4.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申报表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说明(参考模板)

附件1:20XX年区属国有企业预算收入基本情况(附表1-5)

附件2:官渡区20XX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附件3:20XX 年客观因素统计表

附件4: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申报表

附件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说明(参考模板)


政策解读:《官渡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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