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 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长江禁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云南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有效恢复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的关键之举。为确保我区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城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0]26号)、《昆明市金沙江(昆明段)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实施方案》(昆政办[2020]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 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区对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安排部署,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执法合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整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做好禁捕、执法监管等重点工作,实现“四无四清”(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行为,清船、清网、清江、清湖)目标,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 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方面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机构三方面确保各项工作落实。方案制定了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有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官渡区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十年禁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个工作专班,1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禁捕协调组、打击非法捕捞组、市场监管整治组3个小组。统筹负责全区面上禁捕工作,推进我区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有序开展。
四、 禁捕时间、范围及有关禁止事项说明
(一)禁捕时间:自2020 年 7 月 1 日0时起,暂定 10 年。
(二)禁捕范围: 对比市局方案文件,《官渡区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实施方案》中禁捕范围为我区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 ,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金沙江(昆明段)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昆农发[2020]5号)和《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等系列文件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按照我区现在辖区范围,禁捕范围为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盘龙江、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公司沟。除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水体外,辖区内其它天然水面不在本方案禁捕范围内。
(三)禁止事项说明:除专项(特许)捕捞,禁止在禁捕期间域从事一切捕捞活动。专项(特许)捕捞是指在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滇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封禁湖湾及土著、稀有水生植物保护区除外)、准用网具等实施。
五、 重点任务
为有序推进禁捕工作,主要围绕宣传教育、执法监管、生产经营监管、集中治理整顿“三无”船舶、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和监测、增殖放流、渔政执法能力建设、资金保障九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明确了农业农村、水务、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生态环境、财政、司法等部门职责分工。
六、 工作要求
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责任,把禁捕任务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相关部门强化部门联动,形成联动合力,在工作中不留死角,坚决打击非法偷捕和非法交易偷捕渔获物行为。强化考核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应急值守和举报监督制度,积极受理涉渔违法违规案件,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