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官渡区防范和惩戒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监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做好防范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现将《官渡区防范和惩戒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官渡区防范和惩戒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
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云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云厅字〔2018〕24号)、昆明市环境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防范和惩戒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污防办〔2021〕7号)精神,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的目标,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官渡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提高思想认识,严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强化规矩意识、底线意识、红线意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 175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关于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有关规定,严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严禁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水站站房及空气站采样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或空气站站房;
(三)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空气站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使用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如无人机)喷淋空气站房和站房房顶;
(四)在水站河流站点的采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内或湖库站点500米范围内,注入清水;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柔性围隔等物理措施;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
(五)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六)改变企业和其他污水排放口,故意绕开水站采水口的,导致站点污染监控能力削弱;
(七)其他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行为。
三、强化责任担当,落实监管责任
(一)认真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上下功夫,不得围绕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进行“选择治理”“针对性干扰”,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二)落实国省控监测站点运维保障的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国省控空气站、水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履行好防范及惩治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领导责任。
(三)履行好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的监管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排查工作常态化机制,明确分工,明晰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建立定期排查及动态巡查工作机制,确保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排查工作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动态排查的方式组织开展大气、水质监测站点周边涉嫌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排查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区大气办、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官渡区博物馆国控空气站点每月不少于一次涉嫌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区水务局负责滇池湖体以外的国省控水质监测站点每2月至少一次涉嫌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建设,严防人为干扰环境监测行为发生
(一)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细化防控管理措施。针对出现污染天气的状况,明确开展洒水降尘及雾炮应急防控作业严禁范围,结合国控空气站点周边道路分布情况以及常年主导风向、风速情况,提出雾炮车合理行驶路线,避免雾炮车水雾逸散对国控空气站点的影响。同时,将涉嫌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情况,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责任落实范围。
(二)区水污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建立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细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将涉嫌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情况,纳入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责任落实范围。
(三)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负责协调官渡区辖区内开展国控、省控点位所在河道治污清淤、综合整治等水环境治理项目中涉及手工监测点位临时调整工作及自动站周边施工作业的报备、报批等工作。针对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的水资源利用及水污染治理项目及涉及河道排污口新增、取消、位置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将项目实施、排污口变化是否会造成涉嫌人为干扰生态监测行为的发生作为审查重点。
(四)区水务局加强对滇池保护治理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在前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审查把关上,要严格落实国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管控规定,避免出现与国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距离过近、干扰国控站点等情形。在项目建设及实际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后续运维中,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管控规定,规范蓝藻处置工作常态化机制、规范滇池入湖口前置库建设,坚决杜绝人为活动对监测站点造成干扰、影响国控站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
(五)区城市管理局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及城市综合环境管理工作需求,加强对洒水降尘及雾炮车作业单位及操作人员规范作业,遵守操作规程及合理路线行驶进行监管,避免洒水降尘及雾炮车作业过程中对国控站点造成干扰。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违规干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记录制度,重点防范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二)强化纪检监督。对涉嫌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事件立即整改,消除影响,相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或构成篡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将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45”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全社会人民群众的作用,杜绝人为干扰影响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信息网络为载体,运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及公众开放日活动宣传及解读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方面政策规定,曝光涉嫌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努力营造“不想扰、不敢扰、不能扰”的良好监测氛围,确保生态监测数据的“真、准、全”,客观真实公正反映我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