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官渡区2022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官渡区2022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官渡区2022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为确保官渡区2022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顺利实施,维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官渡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官政办〔2019〕9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关上街道办事处关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关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甸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涉及1个街道办事处1个社区居委会及2个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范围为:北至贵昆路、南至昆石高速、西至关通路、东至彩云北路-朱家村立交桥范围内,最终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官渡区2022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关上街道办事处关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关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甸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总面积3.1425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3.1425公顷,未利用地0 公顷。详见《官渡区2022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本次权属面积以最终验收备案的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均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官渡区2022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发布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
(二)集体土地按征地面积15%以货币化计算的生产生活预留安置用地,按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已办理相关手续的预留安置用地,按相关标准的双倍进行补偿,同时对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据实补偿。
五、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关于印发<官渡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官政办〔2019〕9号)文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涉及村小组和农户不得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违法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六、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拟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1人(其中劳动力39人),拟采取安置补助费方式安置,从实际出发,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生活费待遇;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等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七、社会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精神,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纳标准的通知》要求,已按“先保后征”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搬迁期限及限制行为
(一)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5.分户及户口迁入;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搬迁期限
为征收公告发布后的四个月内,具体搬迁期限以征拆通知为准。
(三)实施步骤
1.拆迁准备阶段:征收公告发布后10天;
2.拆迁实施时段:征收公告发布后的80天内。
3.奖励时段:
征收公告发布后第11天起算奖励时段,在实施阶段中设定三个搬迁时间段,在不同的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和优惠,具体时段为:
第一时段:1-30天(计30天);
第二时段:31-45天(计15天);
第三时段:46天-50天(计5天);
50天(不含)以上完成搬迁的不予以奖励和优惠,并根据相关规定通知执行。
九、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任选其一。
(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材料必须是征收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体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产权单位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单位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3.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由具备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六方签证确认。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三个月,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并将旧房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并将旧房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暂定为三十个月。若三十个月期满仍不能产权调换的,自期满次月起过渡费按两倍计发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为止。过渡期间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
(五)拆迁补偿标准
1.一幢房屋持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幢认定为一户;一幢房屋持有若干个《房屋所有权证》的,也以一幢作为一户认定,结合整幢房屋的现状,办理安置补偿事宜。
2.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按房地合一的标准进行补偿。将原住宅改为经营或商业用途的,按住宅用途进行安置补偿。
3.住宅的拆迁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建盖的房屋,按不超过四层的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原则进行认定。
(1)楼层达到四层的,四层以下(含四层)按实际测绘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或按对应结构进行货币补偿;四层以上实有面积按附表一对应结构进行货币补偿。
(2)楼层未达到四层的,按实际测绘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或按对应结构进行货币补偿。四层以下未建盖部分,即以批准建盖的底层面积为基数,未建盖部分逐层计算至四层。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000元/平方米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时,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差价,补偿面积如果选择回迁安置的,不予发放过渡安置费。
(3)四层(含四层)货币补偿的标准为:(本条所列的补偿标准是包括层高、夹层的房地合一价)
框架结构:4100元/平方米(含房屋的室内外装修)
砖混结构:4000元/平方米(含房屋的室内外装修)
其它结构参照砖混结构标准补偿。
(4)超出四层建盖部分按附表一的标准进行补偿;(该价格包括层高、夹层、室内外装修费用及附属设施)
附表一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框架结构 | 1100元/平方米 |
砖混结构 | 1000元/平方米 |
砖木结构 | 500元/平方米 |
土木结构 | 300元/平方米 |
简易结构 | 100元/平方米 |
(5)房屋内有天井的,按天井的实际测绘面积计算至四层,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000元/平方米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0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
(6)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约定产权调换的面积及户型,低于可选择回迁安置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范围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给项目方,10平方米范围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交付时,因规划调整及测绘、建设误差导致实际回迁面积与协议约定的回迁面积产生差异,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给项目方,不足部分由项目方按5000元/平方米结算给被拆迁人。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租地建房和附属设施用房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按附表二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含室内外装修补偿)
附表二
序号 | 类别 | 补偿标准 |
1 | 框架结构 | 900元/平方米 |
2 | 砖混结构 | 700元/平方米 |
3 | 砖木结构 | 500元/平方米 |
4 | 土木结构 | 300元/平方米 |
5 | 简易房 | 100元/平方米 |
5.具有合法手续如有特殊结构房屋无法对应标准的,按造价、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6.附属设施补偿参照附表四、附表五执行。未列入附表四、附表五的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或有特殊用途的房屋,可由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或评估后,据实补偿。涉及管线迁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7.住宅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2000元/户计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者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按3000元/户计发。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15元/平方米/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每月15元/平方米给予三个月一次性补助。
(3)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55平方米计发。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
(1)搬家补助费:按每宗补偿金额的2‰计发。
(2)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每月15元/平方米给予三个月一次性补助。
9.市场搬迁按照市级有关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十、优惠和奖励措施
分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附表三中标准进行奖励:
附表三
搬迁时间段 | 奖励金额(元/幢) | 备注 |
第一时段:1-30天 | 30000 | 搬迁验收合格后 |
第二时段:31-45天 | 15000 | |
第三时段:46-50天 | 5000 | |
超出优惠时段 | 不予奖励 |
十一、特困补助费
(一)产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二)住宅产权人为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上浮20%。
十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按照“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的工作要求,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必须严格落实有关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做好现场调查、专家论证、价值评估、保护相关工作。特别是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辖区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城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民宗局和相应国有平台公司等配合,组织专家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在论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论证结果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局备案,制定相关保护方案,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才能启动对相关区域和建筑的拆迁工作。
十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收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和加层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二)对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后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可以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被拆迁房屋处于租赁状态的,被拆迁人必须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设施。
(五)被拆迁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如未缴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总款中扣除。
(六)被拆迁房屋处于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处理。
(七)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坟地由区指挥部统一安排,搬迁至公墓。
(八)产权调换的房屋定于巫家坝片区内,回迁安置必须结合规划情况,依照最终上级审批的回迁安置方案执行,建盖的调换安置房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九)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并将旧房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以及相关政策文件、选房规定的要求进行选房。顺序在先的被拆迁人优于顺序在后的被拆迁人。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除本方案补偿标准明确项目以外的其他补偿,报区巫家坝片区建设协调推进指挥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报市巫家坝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十五、本方案仅限于官渡区2022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官渡区巫家坝片区建设协调推进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表四: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补偿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平板太阳能(含水箱) | 平方米 | 300 | |
2 | 真空管太阳能(含水箱) | 管 | 80 | 限60管以下 |
3 | 电话 | 部 | 308 | |
4 | 水表 | 个 | 50 | |
5 | 电表 | 个 | 50 | |
6 | 铁大门 | 道 | 1200 | 特指院坝大门 |
7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45 | |
8 | 有线电视迁改 | 户 | 250 | |
9 | 化粪池 | 个 | 500 | |
10 | 简易铁棚 | 平方米 | 150 | |
11 | 水井、水池 | 座 | 500 | |
12 | 室外厕所 | 座 | 300 | |
13 | 卷帘门 | 平方米 | 300 | |
14 | 水箱(桶) | 立方米 | 500 | |
15 | 防盗门 | 道 | 800 | |
16 | 电子门禁 | 把 | 1200 |
附表五:集体土地租地建房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所使用
的专用管线补偿标准
项目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1.架空光缆 | ||
4芯 | 4.3万/千米 | |
6芯 | 4.5万/千米 | |
12芯 | 5.5万/千米 | |
14芯 | 5.5万/千米 | |
22芯 | 6.4万/千米 | |
24芯 | 6.7万/千米 | |
36芯 | 8万/千米 | |
48芯 | 9.7万/千米 | |
60芯 | 11.5万/千米 | |
2.直埋光缆 | ||
6芯 | 6.8万/千米 | |
20芯 | 8.1万/千米 | |
30芯 | 9.5万/千米 | |
48芯 | 11.9万/千米 | |
60芯 | 13.3万/千米 | |
3.直埋同轴 | ||
6管 | 15.7万/千米 | |
4.架空电缆 | ||
100对 | 3.9万/千米 | |
200对 | 4.4万/千米 | |
200—500对 | 6.8万/千米 | |
5.管道 | ||
每孔 | 3.4万/千米 | |
6.煤气管 | ||
直径63厘米 | 80万/千米 | |
7.水管 | ||
直径80厘米 | 70万/千米 | 水泥管 |
直径40厘米 | 34.5万/千米 | 铸铁管 |
直径20厘米 | 17.3万/千米 | 铸铁管 |
直径30厘米 | 25.5万/千米 | 铁管 |
直径60厘米 | 115万/千米 | 铁管 |
直径80厘米 | 150万/千米 | 铁管 |
8.蓄水池 | ||
30立方米 | 1.5万/座 | 钢筋砼矩形 |
80立方米 | 3.2万/座 | 钢筋砼矩形 |
300立方米 | 6.6万/座 | 钢筋砼矩形 |
9.泵站 | 1.8万/座 | 钢筋砼矩形 |
10.电力线 | ||
动力线 | 8万/千米 | |
10KV | 7万/千米 | |
35KV | 7万/千米 | |
110KV | 13.6万/千米 | |
220KV | 18万/千米 | |
11.35KV上螺栓铁塔 | 8000元/吨 | 包干价(含基础、征地补偿等费用) |
12.10KV电焊铁塔 | 1.5万/基 | 包干价(含基础、征地补偿等费用) |
13.电力钢塔架 | 1.7万/架 | |
14.10—35KV高压线 | 7万/杆千米 | |
15.低压电力线 | 5万/杆千米 | |
16.普通电讯线 | 3.5万/杆千米 | |
17.6芯电缆 | 4.5万/杆千米 | 含军用电缆 |
18.12芯电缆 | 5.5万/杆千米 | 含军用电缆 |
19.广播电视线 | 1.5万/杆千米 | |
20.铸铁镀锌水管 | 按市价加工本费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