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印发<官渡区既有超高层建筑排查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二、 文件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建通〔2022〕65号)
三、 目标任务
(一)在2022年12月底前,摸清底数,完成既有超高层建筑管理责任单位自检自查工作。
(二)在2023年5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完成对既有超高层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在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2023年7月至2023年12底,全面规范既有超高层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检查工作,建立常态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四、 主要内容
(一)排查对象
官渡区2021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入使用的,结构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所有既有超高层建筑。
(二)排查工作重点
摸清既有超高层建筑基本信息,建立动态数据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控,督促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有效履责。具体包括:
1. 通过排查明确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纳入常态化监管体系。
2. 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管理责任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3.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交办既有超高层建筑管理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收集整改落实推进情况;对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4. 排查判定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整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督办单位等。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责任单位要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申请,由督办单位负责人按行业标准规范组织现场核查验收,严把摘牌销号关。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
(二)建立工作台账,切实摸清情况;
(三)加强风险评估,确保整改到位;
(四)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