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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304-685858 主题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2-22 11:01
名 称: 关于《官渡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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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渡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22 11:01 浏览次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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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渡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官渡区城市文化品位,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雕塑健康发展,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区城市管理局牵头拟定了《官渡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依据

《办法》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1993 年 9 月 14 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79 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等。

二、目标任务

《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编制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和贯彻落实省、市、区文件精神与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从城市雕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审批手续、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作了明确阐述,更具有了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更加促进城市雕塑健康发展、确保艺术质量。

为确保《办法》的严谨、可行,初稿形成后,分别于2022年7月6日和8月19日两次征求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文旅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街道的意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2年9月7日下午在国投大厦2号楼3楼2301会议室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参会专家意见,全面梳理汇总、逐条分析、充分吸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不断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了《官渡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就该事务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没有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该事务的现行有效的上位规章、政策主要是《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1993 年 9 月 14 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79 号)。经查询,云南省、昆明市目前尚未就城市雕塑建设管理事项专门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故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城市雕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审批手续、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共二十六条。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获取、理解政策信息,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1.明确了城市雕塑的定义和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官渡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雕塑的执法工作。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发改、财政、公安、应急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雕塑规划审批、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3.明确了对大型雕塑的界定和禁止性规定。《办法》中明确高度超过10米或宽度超过30米的为大型雕塑,应当作为城市重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同时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严禁建设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有悖于公序良俗、危害社会稳定等内容的各类城市雕塑。禁止建设的雕塑太过宽泛,仅作原则性的禁止性的规定。

4.规定了城市雕塑建设的报批程序。为了贯彻“减证便民”政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雕塑管理的准入门槛,具体规定如下:“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意向需按照程序报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局审核备案;大型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确定后,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城市大型或小型雕塑,均应按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列举性的规定了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内、滇池保护区范围内、历史街区、历史村镇范围内等特殊地域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5.明确了组织实施的主体。《办法》规定,区财政投资单独建设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他形式投资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6.列举性的规定了城市雕塑建设资金来源的形式。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城市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自筹、企业、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捐款和捐助等方式筹集。以上几种筹集方式为“可以”,不做限制。

7.对城市雕塑的设计、制作、施工资质和施工要求做了规定。城市雕塑的设计,应当根据基础与结构、照明与避雷等方面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城市雕塑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8.明确了城市雕塑建设、验收、管理的责任主体。城市雕塑建设主体主要分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公益、民间企业、其他等类别,为便于建设、验收、管理,按照谁建设、谁验收、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定。

9.规定了对城市雕塑的保护义务和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有劝阻、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权利。不得破坏、污损、损毁、遮挡城市雕塑,禁止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画、搭建、吊挂、拉线,或者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10.规定了监督管理和查处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机关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同时列明兜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执行范围:官渡区城市规划区内

执行期限: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件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政策文件:《官渡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办法》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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