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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3-13 16:0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官 )文综罚字〔 2023 〕002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官 )文综罚字〔 2023 〕002号

发布时间:2023-03-13 16:08 浏览次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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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L-YN-1007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秀丽

住所(住址等):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佴家湾商住区8幢4单元41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2月22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2起关于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投诉(投诉单号:202212221634532444831,202212221636217807921)。经查,你单位在接待柳福荣(身份证号:232303195302*****3),贾*钧(身份证号:610112194606*****X)等一行51人游客的西双版纳行程中,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属实。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款之规定。

2022年12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你单位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

1、 云南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云南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 云南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谢韦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4、 云南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谢韦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签订转并团协议的违规事实。

综合以上证据得出云南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款“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签订转并团协议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款“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款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结合该旅行社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处理,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对云南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1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处罚决定书(002号)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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