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04号
当事人: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YN-1006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蔡帮甫
住所(住址等):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银海领域3栋3单元50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1月14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郭琪琪在一部手机管旅游平台投诉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投诉单号:202301141800197019794),游客郭琪琪反映其参加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行程,行程中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帮甫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02月0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02月06日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运龙(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09*****2)到本单位协助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规事实:
1、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帮甫、委托代理人蒋运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郭琪琪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单复印件1份,证明游客郭琪琪是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
4、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运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
5、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09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蒋运龙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2月06日执法人员在对蒋运龙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综合证据链1至5 条得出: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2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