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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3-13 16:1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官 )文综罚字〔 2023 〕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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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官 )文综罚字〔 2023 〕007号

发布时间:2023-03-13 16:16 浏览次数: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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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L-YN-1004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伟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星河明居B幢1单元6层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月21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关于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导游涉嫌强迫购物,违规兜售物品的投诉。经查,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作为组团社与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转并团协议后委托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游客。我单位当即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旅行社负责人及导游于2月1日前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经核实导游不存在强迫购物行为,但兜售物品行为属实,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1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旅行社未按规定签订转并团协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规事实:

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违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

4、 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14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张伟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2月01日执法人员在对张伟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综合以上证据得出云南港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款“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涉嫌违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该旅行社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处理,积极进行整改,并主动联系游客进行退款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从轻对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加强对导游的管理监督,不得再出现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情况。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2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处罚决定书(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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