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08号
当事人:云南万紫千红网络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30100775524918R《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5301112000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练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站邮局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站邮局二楼名为“云南万紫千红网络有限公司”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在该场所自编号为005号的电脑机位上当场查获一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因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02月0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万紫千红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1、照片[证据提取单(一)(二)(三)]3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对该场所进行检查;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万紫千红网络有限公司主体资质;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练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樊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公司收银员孙秋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和该场所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4、照片[证据提取单(四)(五)(六)(七)]4张;上网未成年人白勒英
(居民身份证号:5325292*******3624)提供的身份证明1份、
情况说明1份;上网人员常寒宇(居民身份证号:411481200*******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微信付款记录1份,证明了云南万紫千红网络有限公司2023年2月3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5、照片[证据提取单(八)]]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云南万紫千红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樊杰的调查询问合法、有效;6、执法人员在云南万紫千红网络有限公司现场拷贝的视频资料1份(时长:01小时02分06秒,大小:
1.24GB),证明当事人2023年2月3日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万紫千红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疏于管理,未认真核对、登记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导致在2023年2月3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指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8日,本局依法向云南万紫千红网络有限公司下达了经当事人签收的文号(官)文综告字〔2023〕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
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3年3月1 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的《情况说明》1份,阐述事件的原委过程,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大致为:1、因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是“上卫生间”,所以工作人员就未严格仔细核对其身份证;2、没有主观故意违反规定,不是有意违反犯错;3、在笔录询问中因初犯不知所措,相关文字描
述可能存在岐意。
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本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认为:1、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检查时,发现未成年人当时是 坐在005号电脑机位,眼睛盯着电脑看电影,并不是“上卫生间”。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查询和未成年人一起上网人员的上网信息,
未成年人和同伴是于2023年2月2日下午进入,除刚开始进入的那一刻,收银员隔着吧台问了一下外,未成年人在场所这么长的时间,工作人员也未再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进行核实;2、当事人虽不是直接接纳未成年人,但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是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场所内巡查制度或未严格履行巡查制度造成的。经办案人员调查和集体讨论,最终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定性为一般违规行为,本着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原则,考虑到前期疫情影响和当事人实际经营的困难,本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的处罚内容合理合法,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尺度和温度;3、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及笔录制作都是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由2名持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制作,并如实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
误后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事实认定。
因违法行为通过执法人员及时检查发现,所以暂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案件调查中未发现该场所与未成
年人有直接金钱交易,所以视为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并对你(单
位)做出如下处罚: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官渡区工商银行云秀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1211办公室
联系人:刘旭东和云联系电话:0871-67165956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