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官渡区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
《官渡区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5月17日官渡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官渡区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督查工作,提高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区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的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政府工作要求,紧扣“全力拼经济、全面争第一”工作总基调,以督查推动政府各项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狠抓落实。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两直”方式,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调查研究督查督办工作承办单位反馈的信息,摸实情、看实效。
(三)找准关键的原则。紧紧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找问题、究原因、提建议,确保政府督查工作服务大局。
(四)规范权威的原则。严格实行督查事项计划管理和计划外事项报备审批,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对确定目标、明确责任、推进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提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形成抓工作落实的完整“闭环”。
(五)奖惩并举的原则。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扬和正向激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效能低下的单位提出批评或问责追责,并将督查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章 督查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政府督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
(二)辖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辖区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五条 政府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精神及有关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四)上级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
(五)区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是:
1.《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报告》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2.区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3.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府领导调研讲话要求落实情况;
5.区政府阶段性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6.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六)省、市、区惠民实事办理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查职责和方式流程
第六条 依据政府领导分工,强化“分口”督办。对于事关全局、协调难度大且催办落实效果不好的事项,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示同意后,可转交区政府目督办督办。
第七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二)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开展检查、访谈、暗访,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九条 政府督查工作遵循以下流程:
(一)督查立项。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区长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
1.政府督查机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区长批准后,成立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活动。
2.提请区人民政府和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会议审议的文稿,及以区人民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提出由区政府目督办承担的督查任务,须事先征得区政府目督办同意。
3.接到市政府督查件、国务院及省“互联网+督查”平台核查任务及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后,由目督办工作人员进行收文登记,并按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凡需要办理、落实并反馈的事项,均立项;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请其他领导同志阅知、阅研或批请有关街道、部门和单位阅知的,均不立项。
(二)及时交办。明确立项后,要在1天内交办督查督办事项分解,明确任务责任,提出工作要求,保证工作的实效性。
1.对于一般性督查督办事项,可通过电话通知、政务网专送等方式直接通知相关单位承办。需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在任务确定后应及时进行交办。
2.对于需开展政府督查的事项,要第一时间制定督查方案,明确开展督查的内容、对象、时限、方式等。督查方案制定后,不得随意更改或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时限,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三)认真承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承办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督办事项后,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审阅,提出明确落实意见,确定具体负责人;对于重点、难点督查督办事项,还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主要领导全程督办。
(四)督查跟进。督查采取书面、实地以及“互联网+督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倡导采取检查、核查、访谈、暗访等方式到实地查明情况,协调工作,督办落实。
(五)及时报告。督查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需要上级决定的事项及时请示。
(六)通报晾晒。对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适时进行通报;对督查的阶段性工作或单项督查事项根据需要进行通报。区长批示、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等督办实行专项通报,区政府分管领导重点批示及专题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督办实行分口通报。
(七)反馈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八)立卷归档。对督查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和信息及时进行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应及时归类建档,以备查询。
第四章 督查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督查结论,可以提出改变、撤销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政府交办工作的责任单位对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暂无法推进的事项,应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对决策调整或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可缓慢、销号的事项,应及时向区政府目督办反馈。
第十二条 对列入政府督查的各项重点工作,经首次提醒、督促后无明显成效的,实行“四色”督办:
(一)“蓝色”提醒。对推进列入政府督查的各项重点工作进度缓慢的责任单位,由区政府目督办向责任单位以“蓝色督办单”形式发《提醒函》,要求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黄色”预警。对提醒后仍行动迟缓,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由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区政府目督办主任签批同意后,由区政府目督办向责任单位以“黄色督办单”形式发《预警函》,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报告结果。
(三)“橙色”约谈。对预警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或超出规定时限要求,引起上级机关关注和督办的责任单位,由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区政府目督办主任审核、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由区政府目督办向责任单位以“橙色督办单”形式发《约谈函》,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四)“红色”问责。对预警、约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对全局工作产生影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上级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或受到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评的,由政府督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经区政府目督办主任审核、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常务副区长审签,报区长签批同意后,由区政府目督办向责任单位以“红色督办单”形式发《告知函》,按相关程序启动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四色”督查督办结果及督查通报情况计入全区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对已经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各街道、区属部门,直接确定扣分;每年年底由区政府目督办将统计汇总情况提交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一)对于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配套落实评先评优、项目支持、资金倾斜等正向激励措施。
(二)一年内被区政府目督办通报工作未完成、成效不好、落实不到位等负面情况的单位,在其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扣0.1分,受到多次通报的,依次累计扣分。
(三)一年内被区政府目督办通报批评一次的单位,在其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扣0.2分,受到多次通报批评的,依次累计扣分。
(四)一年内被区政府目督办每下发一次黄、橙、红“三色”督办单的单位,在其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中分别扣0.3分、0.6分、1分,受到多次黄、橙、红“三色”督办的,依次累计扣分。(注:“蓝色”提醒事项不作为扣分依据)
对驻区单位的督查督办结果,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向其上级管理机构正式通报。
第五章 督查保障
第十四条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确定行政办主任作为对接联系督查工作的固定人员,纵向横向建立政府督查工作网络。
第十五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车辆、器材等,制定对应管理细则,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除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的督促检查外,区直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以街道等基层单位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区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日常调研指导不得随意冠以督查、检查等名义。同一区直部门开展的多项督查检查事项要尽可能整合,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大督查检查,同一类事项涉及多部门的要联合组团并开展,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以《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