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渡区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官渡区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官渡区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招商引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水平,发挥社会各界人士行业熟、资源广、人脉多的优势,拓宽招商信息渠道,探索以商招商新模式,推动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全力推进官渡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产业投资顾问单位是指“三个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国际性、全国性商协会或知名省级商会,产业协会、投资咨询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本地产业链链主企业,外来投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招商大使指国内具有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号召力、热心支持官渡产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及上述机构负责人、高管、职业经理人、智库专家、知名学者等。
第二条 官渡区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由官渡区人民政府聘任,具体工作由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 产业投资顾问单位聘任期5年,每次聘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招商大使聘任期2年,每次聘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实行年度动态评估管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能够保守行业和商业秘密,个人征信良好;
(三)熟悉产业发展重点和趋势,热心于支持和推动官渡区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官渡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经济知识、法律知识、产业知识丰富;
(五)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为官渡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招商引资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参与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对产业招商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积极参与策划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二)充分利用人脉资源优势,向国内外客商宣传推介官渡区资源禀赋、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积极组织投资机构、知名企业到官渡区考察洽谈、对接项目,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三)积极引荐符合官渡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链链主企业,为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究机构、人才团队牵线搭桥,协助官渡区各级各部门赴重点区域开展精准招商活动,拜访重点目标企业,推动项目对接洽谈、签约落地;
(四)保持沟通联络,及时提供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移等方面的动态、信息,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
(五)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荣誉待遇
(一)应邀参加官渡区各类专题会议、重大经贸、招商引资活动,听取官渡区最新发展情况介绍,提出意见建议,享受特邀嘉宾礼遇;
(二)区委、区政府定期走访慰问,进出区政府办公区享受“一路通”待遇,享受区属公立医院看病就诊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本人子女来官渡区就学的,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可由区教体局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就读区属校(园);
(三)经单位、本人同意且区委、区政府审核后,会同区委宣传部在本地媒体上对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和招商大使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四)定期获得官渡区重点产业链规划、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资料;
(五)引荐重大项目,且为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引荐的项目(企业)对官渡区产生较好实际经济贡献。1.由区政府颁发“产业投资顾问突出贡献单位”“优秀招商大使”荣誉证书;2.由区商务投资促进局积极向人大、政协推荐参加建言献策渠道;
(六)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应邀参与招商活动期间,由官渡区活动负责单位提供车辆、会议用餐、住宿预定等服务保障;
(七)对符合省投促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投促发〔2023〕7号)奖补条件的对象,由区商务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申报。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区领导,各产业链办公室、街道、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征得拟推荐人员同意后,向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进行推荐。
(二)审核。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对推荐名单,按管理权限征求发改、市场监管、公安、工商联、税务、人社、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意见。区商务投资促进局提报区政府召集联席会议,对拟推荐人选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共同会商研究,形成初步建议名单报区政府审议。
(三)公示。区政府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聘任。由区政府颁发聘书。
第七条 服务机制
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管理服务台账,指定专人定期沟通联系。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邀请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到官渡区考察,参与各类专题会议、重大经贸、招商引资活动等;
(二)及时整理、汇总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意见建议和提供的投资信息,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承接,加强项目跟踪服务;
(三)协调保障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在官渡区牵头组织的招商考察、调研等活动;
(四)收集、整理官渡区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资料,以供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参考;
(五)结合各部门招商需求,推荐联络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指导、参与有关单位招商工作。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资格:
(一)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触犯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的;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三)有损害官渡区利益和声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该项事务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六)以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名义从事与其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其中,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在聘任期内,应按照本办法或具体委托招商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招商活动,不得以官渡区产业投资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的名义从事一切与其职责不相符的活动。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和纠纷均由其机构和本人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