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官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区属企业:
《官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官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6年3月
目 录
一、 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二) 编制依据
(三) 适用范围
(四) 工作原则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三、 灾害救助准备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一)灾情信息报告
(二)灾情信息发布
五、区级应急响应
(一)一级响应
(二)二级响应
(三)三级响应
(四)四级响应
(五)启动条件调整
(六)响应联动
(七)响应终止
六、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三)冬春救助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五)人力资源保障
(六)社会动员保障
(七)科技保障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二)责任与奖惩
(三)预案更新与管理
(四)参照情形
(五)预案生效时间
官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决策部署,云南省、昆明市和官渡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官渡区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区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昆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官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官渡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周边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官渡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官渡区范围内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水务、防震减灾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一)灾情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1.区应急局、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情况。
2.区应急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报告。区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属地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受灾属地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区级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启动区级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属地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属地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受灾情况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委、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一级响应:
①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
(2)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分析评估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区委、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派出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区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上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改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市应急局、市发改委上报申请市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官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协调区商投局督促区属企业协助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接收发放救灾物资等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官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伤员转运、大型装备保障、道路抢通、应急通信基站搭建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按照昆明市《受灾群众集中安置指南》的要求,加强集中安置点服务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负责道路交通保通保畅、维护受灾地区治安秩序、遇难人员身份鉴定,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办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做好城镇燃气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做好水利水电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街道、村镇(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交运局做好受损道路的抢修恢复和损失评估等,区运管分局做好道路运输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官渡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配合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开展灾情会商,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受灾地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上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改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市应急局、市发改委上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官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官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伤员转运、大型装备保障、道路抢通、应急通信基站搭建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企业、区商投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区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配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
(三)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了解受灾地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联合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工作动态。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灾情发展、受灾地区需求和申请,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改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市应急局、市发改委上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官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官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伤员转运、大型装备保障、道路抢通、应急通信基站搭建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报告。
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听取情况汇报,了解受灾地区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分析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受灾地,核查灾情,掌握受灾地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受灾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灾情发展、受灾地区需求和申请,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改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市应急局、市发改委上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官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官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伤员转运、大型装备保障、道路抢通、应急通信基站搭建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受灾街道办事处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8)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地区的,或灾害对本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六)响应联动
1.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2.各街道(社区)启动三级及以上街道(社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我区启动三级及以上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区应急局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街道(社区)通报,所涉及街道(社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七)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社区)评估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认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受灾街道(社区)要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
4.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5.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区财政局严格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视情况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兑付到位。各级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优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贷款优惠、政策扶持、自行筹措等多种途径解决。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对申请使用农危改资金的,房屋设计要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审批部门应指导属地采取工程防治措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并验收合格,确保安全。
4.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地区,如需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恢复重建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恢复重建。
6.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街道(社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属地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优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三)冬春救助
1.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抓好落实。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街道(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3.区应急局、街道(社区)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4.根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根据省、市冬春救助资金下达情况和区级冬春救助配套资金,结合我区灾情、启动响应、居民可支配收入,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季、春季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冬季、春季期间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区委、区政府应当将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2.区应急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区本级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区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救灾预算资金,支持受灾街道(社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用于组织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建立健全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
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省、市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
4.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
5.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受灾地区灾损情况和恢复生产生活需要,牵头制定受灾地区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或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对符合省级和市级预算内支持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积极申报省级和市级预算内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各级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二)物资保障
1.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我区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街道(社区)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我区及各街道(社区)应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本级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机制,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部门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精准调拨运输。
4.制定完善官渡区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等机制。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机制,公安、交运等部门和单位应开放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最快运往受灾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用。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启动一级、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可采取部队官兵装卸、部队车辆运输、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物资最快运抵受灾地区。
(三)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1.灾害救助应急过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可对受灾地区全境或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受灾严重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受灾地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3.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受灾地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高效、合理组织机动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受灾地区公用网络通信畅通。通信企业应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设施建设,根据灾害预警提前预置卫星通信装备、卫星电话、专业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3.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区、街道、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灾害救助应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区委、区政府应当根据我区自然灾害情况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全区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全区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加大力度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3.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用好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警信息叫应直达基层一线。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1.区级有关部门及各街道(社区)进一步强化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灾害管理人员、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3.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的能力。
4.各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高风险地区要加强专项演练,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各街道(社区)要坚决扛牢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更新与管理
1.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各街道(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应急局备案。
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参照情形
发生除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7月5日印发的《官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官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流程图
附件
《官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流程图
一级响应
注(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地区的,或灾害对本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成员单位 | 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区防灾减 灾救灾委 员会 | 1.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派出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区防灾减 灾救灾委 员会办公 室(区 安委办) | 1.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 2.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 3.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官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4.协调区商投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 |
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配合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6.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 |
区财政局 | 会同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 |
区发改局 | 1.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 2.保障受灾地区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3.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
区应急局 | 1.会同区发改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市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 2.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按照昆明市《受灾群众集中安置指南》的要求,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4.会同区民政局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 | 1.联合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2.做好受损道路、铁路的抢修恢复和损失评估等,做好道路运输保障等工作。 |
区委社会工作部 | 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
军队有关单位 | 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官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伤员转运、大型装备保障、道路抢通、应急通信基站搭建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
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 |
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
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昆明交管三大队 | 昆明交管三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保通保畅。 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负责维护受灾地区治安秩序、遇难人员身份鉴定,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
区农业农 村局、区商 投局、区市 场监管局、 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 |
保障受灾地区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
区科工信局 |
1.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2.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
区住建局 |
做好受灾地区城镇燃气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 | |||
区水务局 | 做好水利水电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街道、村镇(社区)应急供水工作。 | |||
区自然资源局 | 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 |||
市生态环境官渡分局 | 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 |||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 |
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 |||
区委宣传部 | 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 |||
区融媒体中心 | 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 |||
区金融办 | 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 |||
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1)死亡和失踪 1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3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5 千人以上、1 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 间以上、5000 间以下;(4)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 千人以上、 1 万人以下。 |
启动程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
启动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
响应结束: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
注(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地区的,或灾害对本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成员单位 | 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 1.开展灾情会商,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按规定协调和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官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等各级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区 安委办) | 1.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 2.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官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投入救灾工作。 3.协调区商投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 |
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 4.灾情稳定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配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 |
区财政局 | 会同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 |
区发改局 | 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 |
区应急局 |
1.会同区发改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上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 2.会同区民政局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3.协调社会队伍投入救灾工作。 |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 |
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
军队有关单位 | 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官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伤员转运、大型装备保障、道路抢通、应急通信基站搭建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
区委社会工作部 | 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 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
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 |
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
区自然资源局 | 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
区红十字会 | 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
区委宣传部 |
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
区融媒体中心 | 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
区金融办 | 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
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1)死亡和失踪 3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1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 人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 间以上、1000 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
启动程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
启动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
注(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地区的,或灾害对本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成员单位 | 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区 安委办) | 1.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了解受灾地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联合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工作动态。 4.协调和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官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等各级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灾情稳定后,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
区财政局 | 会同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灾情发展、受灾地区需求和申请,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 |
区发改局 | 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 |
区应急局 | 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市应急局、市发改委上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 |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 |
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
军队有关单位 | 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官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伤员转运、大型装备保障、道路抢通、应急通信基站搭建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
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 |
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
区红十字会 | 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
区委社会工作部 | 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 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
区金融办 | 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
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1)死亡和失踪 1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3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50人以上、1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 间以上、100 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
启动程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报告。 |
启动措施: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
响应结束: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
注(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地区的,或灾害对本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成员单位 | 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
区防灾减 灾救灾委 员会办公 室(区安 委办) | 1.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了解受灾地区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掌握受灾地区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协调和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官渡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等各级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情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 |
区应急局 | 会同区发改局向受灾地区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上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协调社会队伍投入救灾工作。 |
区财政局 |
会同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灾情发展、受灾地区需求和申请,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 |
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按受灾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 | |
区发改局 | 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 |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 |
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
军队有关单位 | 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官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伤员转运、大型装备保障、道路抢通、应急通信基站搭建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
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 | 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
注(响应联动):
1.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官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2.各街道(社区)启动三级及以上街道(社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我区启动三级及以上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区应急局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所涉及街道(社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