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官渡区“容缺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官渡区“容缺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官渡区“容缺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推进项目落地的指导意见》(昆政办〔2018〕96号)要求,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容缺审批”改革工作,切实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加快“放管服”工作推进,提升我区行政审批速度,有效利用前期准备时间,提升行政效能,促进项目快速落地,助推我区经济发展。
二、容缺受理范围
本方案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单位先予容缺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主件为受理项目必备材料,副件为容缺材料。服务对象主动提出容缺审批申请时,如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
三、受理条件与程序
(一)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窗口接件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服务对象可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面承诺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科室先予受理。
(三)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主件不齐全的,审批单位不予受理,待申报主件件齐全后再受理。
(四)在服务对象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审批单位出具《容缺审批告知书》各一式2份(1份当场交服务对象,1份存档备查)。
四、承诺时限
服务对象书面承诺补充副件的时限不超过20天,在20天内须按承诺完成相关副件材料的补缺。如在20天内还未补齐承诺副件材料的,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报审批单位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可再延长10天。如果申请人确实无法在承诺时间内补齐所缺要件,涉及环节的职能部门有权决定终止审批服务程序,作出不予审查书面决定。其中: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项后补要求和时限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办结条件与程序
(一)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审批单位在对外承诺时限内直接办结、发证。
(二)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不予办理该项目,原申报材料退还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接到不予办理的通知后1个月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直接恢复办理、发证;超过1个月的,原申报材料退还服务对象。
(三)审批单位因容缺材料未补齐不予办理该项目时,须及时书面告知接件窗口,接件窗口通知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该项目不予办理的理由,并提醒服务对象尽快补齐相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接件窗口接到容缺项目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申报材料移交承办科室,由审批科室进行项目审批事项的实质性审查。
(二)各审批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准备申报材料。
(三)审批单位应与接件窗口及时联系、沟通,遇到申报材料修改或经办人员变化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接件窗口修改内容、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确保审批事项内部流转高效顺畅。
七、其他
(一)本方案适用于依申请办理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已纳入官渡区“容缺审批”事项清单的事项办理全过程。
(二)区级各审批服务部门根据部门权责清单中,依申请办理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权力、公共服务、内部事项),梳理“容缺审批”事项,并依据部门权责清单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报区政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三)区级各审批服务部门将本部门“容缺审批”事项统一纳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昆明分站(以下简称省网上大厅昆明分站)和实体办事大厅实行“一窗式”综合受理。
(四)区级各审批服务部门编制并及时更新《官渡区容缺审批告知书》,并同时在省网上大厅昆明分站及各审批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官渡区容缺审批告知书
2.官渡区容缺审批承诺书(投资类)
3.官渡区容缺审批承诺书(非投资类)
4.官渡区“容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