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官渡区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官渡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申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残发〔2017〕1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官渡区残疾人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官渡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申办工作。
二、申办原则
自愿申办、依法依规、高效便民、权责明晰、公开透明。
三、申办人员范围
居住在官渡区八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自愿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公民。非官渡区户籍须持有效居住证。
四、申办的方式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申办开通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线上
按照《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24〕36号)(附件1)、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证办理便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残发〔2023〕72号)(附件2)、开展残疾人证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云残发〔2023〕32号)(附件3)等文件申办。
(二)线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自愿向社区残协提出申请(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提出)。提出时提供申请人的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两寸白底彩色照3张及电子版证件照片(规格符合办证要求),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4)。非官渡区户籍但在辖区内居住的提供有效居住证。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或近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办理书(附件8参考模版)。
社区残协向申请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5)一式两份,并告知相关评残政策、评定机构、评定时间及注意事项。申请人对告知事项无异议的,社区残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相片栏粘贴申请人相片加盖街道残联钢印、向申请人开具《评残介绍信》后,通知申请人按期前往指定机构开展残疾评定。
2.残疾评定
申请人原则上需到官渡区人民医院、云南省精神病医院进行残疾评定,有关注意事项见下:
(1)官渡区人民医院
官渡区人民医院仅评定肢体、视力、听力、言语类残疾。具体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仁心路1号(官渡区人民医院门诊2号门诊楼 一楼A区101残疾评定办公室)。评定时间为:每周二(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应向官渡区人民医院提供以下材料:《评残介绍信》、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5)(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官渡区户籍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相关的完整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
申请人本人必须到场参与评定。
陪同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2)云南省精神病医院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仅评定精神、智力类残疾。具体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3号(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残疾评定门诊进行评残)。评定时间为:每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应向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提供以下材料:《评残介绍信》、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5)(一式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官渡区户籍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病情证明及病历资料(病史需满1年)等。
申请人本人必须到场参与评定。
监护人陪同的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3.出具评定结果
定点评残机构原则上评定结果当场出具,由医院评残医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5)填写残疾类别、等级评定意见,加盖医疗机构残疾评定专用公章后,交由申请人带回社区残协。
申请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官渡区评残委员会提出提出复评申请。
4.社区残协初审、公示、报审
(1)初审资料
社区残协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申。核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重点查验申请人与被评定人是否为同一人、申请人评定结论,无异常的,向申请人收取以下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证件照片、有效居住证(非官渡区户籍需提供)、委托办理书(本人不能亲自到场填写的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供)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材料社区须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说明理由。
(2)公示
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社区残协按照《 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残疾评定结论公示》(附件6)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开公示。公示地点为申请人所在社区办公地点公告栏。
(3)报送街道残联复审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4)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街道复审。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线索的,社区残协需及时核查核实,经查证异议成立的,终止办证流程并告知申请人。
5. 街道残联复审
街道残联负责对社区残协报送的办证材料进行复审,重点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残疾评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5)填写内容的一致性。
经复审,申请人符合申办条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4)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附全套材料报送至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残协处理。
6. 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负责对经街道残联复审同意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批。按照“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顺序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4)中依次签署审批意见。三级审批全部完成后,由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上签署批准签发意见。
7. 制证与发放
经区残联审批通过的,由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制证完成后通知街道残联领取。街道残联领取证件后,及时转交社区残协,由社区残协精准发放至申请人。
区残联、街道残联、社区残协工作人员应做好证件的发放登记工作。
社区残协在发放证件时,需仔细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人本人领取的,核对身份证原件;代领的,需核对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或代领人在《残疾证发放登记表》(附件7)上签字确认。
8. 申办材料的归档
残疾人证申办全套材料实行“一人一档”收集建档,由区残联办证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逐年移交至区残联档案管理部门规范保管,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五、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在残疾证审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批的;
3.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泄露申请人隐私信息的;
5.伪造、篡改审批材料或档案的;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申请人违规责任追究:申请人通过伪造病历、虚构残疾成因、伪装残疾状况或者借用他人残疾证明材料、在无资质机构获取虚假诊断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经查实存在上述行为的,区残联将依法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24〕36号)
2.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证办理便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残发〔2023〕72号)
3.开展残疾人证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云残发〔2023〕3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6.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残疾评定结论公示
7.《残疾证发放登记表》
8. 委托办理书(参考模版)
附件1: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残疾人 服务“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2: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证办理便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3:关于残疾人证“网上办”试点工作情况通报(云残办发(2023)32号)
附件6: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残疾评定结论公示
附件7:残疾证发放登记表
附件8:委托办理书(参考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