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事指南
目录
一、仲裁指南二维码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
三、邮寄立案处理流程
一、仲裁指南二维码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
第一、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当事人阅知《先行调解建议书》(电子版见附件6),愿意进行案前调解的,请提交《立案前调解申请表》一式一份(电子版见附件7)。
(二)纸质仲裁申请书原件,应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1,例如:两个被申请人的,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的份数为2+1=3份。要求:1、请求事项具体明确,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2、申请书上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按手印。(仲裁申请书样本详见附件1)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册或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四)用人单位的企业登记卡片(到单位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或营业执照或其他能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
(五)须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注意:1、劳动者申请赔偿工伤待遇的案件还须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复印件一份。申请辅助器具配置费的,还须提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复印件一份。2、近亲属申请赔偿工亡待遇的案件还须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近亲属应当提交与死者存在近亲属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还须提交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等相关材料。
第二、用人单位向本院申请仲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要求:请求事项具体明确,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书上必须由申请人签章)。
(二)能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本详见附件3)
(四)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第三、受理时限
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办公地址:
仲裁立案窗口: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兴路320号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联系电话0871-67199430。
三、邮寄立案处理流程
为规范邮寄立案的处理工作,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实际,制定邮寄立案处理流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确实存在客观困难不能直接到仲裁院申请仲裁的,可以邮寄立案。
第二条 【限定条件】当事人邮寄立案应当取得仲裁院同意,邮寄面单应当注明接收单位及联系电话、当事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材料名称及数量。仲裁立案材料包含:仲裁申请书、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未事前取得仲裁院同意或不明邮件,将予以拒签。
第三条 【诚实信用】当事人邮寄立案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不诚信行为,仲裁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收到时间】当事人向仲裁院邮寄仲裁申请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仲裁院主张权利。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仲裁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仲裁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第五条 【材料登记】立案窗口收到邮寄的仲裁申请材料后,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应将邮件单号、当事人信息、案由、收到日期、材料审查情况及身份审核情况、审查意见、处理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六条 【材料审查】当事人邮寄的仲裁申请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当事人可以同时提供电子邮箱等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作为补充。
立案人员应自签收邮寄立案材料七个工作日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第七条 【身份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并告知其到仲裁院进行身份审核,身份审核时间由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向仲裁院申请预约,身份审核通过后办理立案手续。
对于材料有欠缺或有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形,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其他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对于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仲裁院进行身份审核,由仲裁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第九条 【材料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院将立案材料保存一年,保存期限超过一年的,仲裁院将对申请材料予以销毁: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不愿意领回材料的;
(二)当事人在其预约的期限内未到仲裁院进行身份审核,也未向仲裁院说明未到场理由的;
(三)当事人或代理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第十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仲裁院邮寄其他材料的,参照本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流程由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871-67199430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320号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仲裁立案窗口